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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连增、张喜歌行政征收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连增,张喜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进兴,主任。被执行人王连增,男,1990年5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喜歌,女,1991年2月28日生。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牟人口征字第15-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行政征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2015)牟人口征字第15-0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