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87号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洪某某,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洪某某不同意调解,李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