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市金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金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904、911室。法定代表人张静,总经理。原审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1号。法定代表人车建兴,总经理。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金环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622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是福建省××市仙游县,故本案应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和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均为本案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国际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陈 豪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