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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宏伟与史袁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宏伟,史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高宏伟,农民。被执行人史袁龙,农民。高宏伟申请执行史袁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0390号已经发生法律力。高宏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和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遵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