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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董勇诉卢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勇,卢学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董勇。被告卢学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勇诉被告卢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