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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周福平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周福平,男,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农民,现住右玉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强,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平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平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以证据不足,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福平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