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应县胖子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胖子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龙祥,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胖子超市,店铺实际名称“胖子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宝应县山阳镇山阳东路25号。经营者张乃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胖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晓红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陶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