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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津0118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万栋与李学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万栋,李学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年津01**民初809号原告吴万栋。。委托代理人刘娜,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职务:总经理。原告吴万栋与被告李学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万栋的委托代理人刘娜,被告李学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万栋诉称,2015年9月16日0时30分许,李学章驾驶的津K×××××号小型客车,沿团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大公路11千米200米处,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宋振杰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碰撞,后李学章车又撞北侧树木,致双方车损,李学章车的乘车人吴万栋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大张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学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冀J×××××号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205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354元、误工费16941元、残疾赔偿金13951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以上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全部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宋振杰驾驶的冀J×××××号小型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李学章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时,由我驾驶车辆,对于原告的损失,我同意依法赔偿。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都是我垫付,原告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中原告吴万栋支付了4276元,其余全部由我垫付。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0时30分许,李学章驾驶的津K×××××号小型客车,沿团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团大公路11千米200米处,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宋振杰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碰撞,后李学章车又撞北侧树木,致双方车损,李学章车的乘车人吴万栋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大张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学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万栋受伤后住院治疗52天,经医院诊断为颈脊髓损伤,左上肢肌力Ⅳ级,颈5、6横突骨折等伤。2016年4月13日原告吴万栋经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个7级伤残,一个10级伤残,误工期限180天,营养期限90天,护理期限90天。此次事故原告吴万栋花去医疗费约150000元、鉴定费1820元。庭审中原告吴万栋认可医疗费自己支付了4276元,其余由被告李学章垫付。另查,冀J×××××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了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鉴定结论的问题,因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相关资质合法,且该事故确实造成了原告吴万栋颈脊髓损伤,左上肢肌力Ⅳ级,颈5、6横突骨折等伤,故本院认可鉴定结论。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及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应认定15000元,交通费根据住院情况应认定1000元。其余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吴万栋的总损失为医疗费4276元(其余约145000元全部由被告李学章垫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354元、误工费16941元、残疾赔偿金13951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因李学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冀J×××××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投了强制保险,故原告吴万栋的损失先应由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学章全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公司在强制保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吴万栋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1000元。以上共计12000元。二、被告李学章赔偿原告吴万栋医疗费3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8354元、误工费5941元、残疾赔偿金139514.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0元。以上共计185685.8元。以上条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李学章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