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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江如国与高光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如国,高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327号原告江如国,女,生于1953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祥,男,生于1962年10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如国诉被告高光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如国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