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江如国与高光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如国,高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327号原告江如国,女,生于1953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卫东,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祥,男,生于1962年10月1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如国诉被告高光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江如国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茂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