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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互助县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与王延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互助县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王延兰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互助县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崖头村二社150号。法定代表人祁军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霞,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339号1栋352号,系该公司行政助理。被告王延兰,女,1974年3月21日,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塘川镇总寨村路东220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瑞路,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互助县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延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互助县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互助县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互助县奋发土地整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星全鸿审 判 员  那广元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