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正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18号柠檬丽都A7栋106室。被告彭某某,男,1970年12月19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 辉人民陪审员 陈国安人民陪审员 廖巧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