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云阳犯强奸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忻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云阳,男,生于1993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忻州市忻府区,农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辩护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未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云阳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魏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晚,被告人赵云阳到开发区俊峰饭店找到张某某出来玩耍,强行将其拉上出租车到了利民西街北五巷的裕祥宾馆312房间内。赵云阳要求张某某同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和反抗,赵云阳采用殴打和恐吓的方式,将阴茎强行插入张的阴道,插入一半时因张的反抗而终止。之后赵云阳强迫张某某口交,用手玩耍其阴茎,直至射精。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云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云阳承认指控的事实,未作辩解。辩护人韩艾生认为,赵云阳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且认罪、悔罪,一贯表现良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云阳于2015年9月8日晚,到忻州开发区俊峰饭店找服务员张某某出来玩耍,张某某出来后,赵云阳强行将其拉上出租车带到利民西街北五巷的裕祥宾馆312房间内。赵云阳要求张某某同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和反抗,赵云阳采用殴打和胁迫的方式,强行将阴茎插入张的阴道,插入后因张的反抗而停止。之后,赵云阳又强迫张某某口交,用手玩弄其阴茎,直至射精。经忻州市中心医院检查,张某某处女膜破裂,裂痕新鲜。被告人赵云阳于2015年9月10日自动到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诊断建议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赵云阳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阳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云阳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云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赵云阳刑期从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沈建和审判员 刘泽清审判员 黄未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亢献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