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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孙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与安装款1199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9922.2元;以1199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受理费8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643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宜昌藏鑫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20151.2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以1199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湖北必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郑学斌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