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5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成与李登科、刘海娥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李登科,刘海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5民初14号原告张成。被告李登科。被告刘海娥(刘毛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诉被告李登科、刘海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张成撤诉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张成负担。审判员 蔺石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