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杜家(加)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玲,杜家(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35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居民,住固镇县。被执行人:杜家(加)良,男,汉族,1955年10月2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家(加)良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家(加)良的存款3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 林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单莉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