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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84号原告刘某甲,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刘某乙,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