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184号原告刘某甲,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刘某乙,男,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