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庆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640号原告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节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战军,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华,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元,由原告上海天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立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