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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建民与章裘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章裘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202号原告:李建民。被告:章裘晶。原告李建民为与被告章裘晶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雪飞独任审判。被告章裘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异议不能成立,遂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章裘晶不服本院管辖裁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民、被告章裘晶到庭参加诉讼。后于同年12月18日对本案进行补充质证,原告李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裘晶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民起诉称:2014年9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庭审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第2项约定李建民支付章裘晶管理费4000元、拖车费500元。章裘晶负责将李建民挂靠在章裘晶处的货车1辆,牌证号:浙A×××××,于2014年9月30日前申请报废,并将车辆拖至报废公司,该车辆报废后产生的补贴10500元预计2015年6月份打入章裘晶账户,章裘晶收到该款后扣除上述管理费4000元、拖车费500元,余款6000元七日内交付给李建民,但到了约定时间后章裘晶没有将6000元打入李建民账户。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车辆报废补贴余款6000元。为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李建民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和解协议1份。2.法庭审理笔录1份。上述证据1、2共同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庭审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撤诉。3.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案涉浙A×××××车辆的淘汰补助资金10500元已经支付到杭州市拱墅区世博百货商行财务账户。被告章裘晶答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车辆报废状况和补贴款的入账情况,不同意支付车辆补贴余款6000元。被告章裘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章裘晶对原告李建民提交的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说明车辆的报废和补贴款的入账情况。对证据2没有异议。对证据3未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提交的证据1-3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效力,故本院均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22日,甲方章裘晶与乙方李建民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约定:1、甲方与乙方自愿解除于2010年3月25日签订的《2010车辆挂靠协议书》;2、乙方支付甲方管理费4000元、拖车费500元,甲方负责将乙方挂靠在甲方处的黑豹货车(车牌证号:浙A×××××)于2014年9月30日前申请报废并将车辆拖至报废公司,该车辆报废后产生的补贴10500元预计于2015年6月份打入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该款后扣除上述管理费及拖车费4500元,余款6000元于十日内交付乙方(汇入乙方账号62×××17,开户行:平安银行,户名:李建民);3、本和解协议达成后,甲方自愿向法院撤回(2014)杭下商初字第2154号合同纠纷一案;等等。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当日,章裘晶向本院申请撤回(2014)杭下商初字第2154号章裘晶诉李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已于2014年12月10日将浙A×××××车辆的淘汰补助资金(共计壹万零伍佰元整)支付至杭州市拱墅区世博百货商行财务账户。另查明,章裘晶系杭州市拱墅区世博百货商行的经营者。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民与被告章裘晶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现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已将浙A×××××车辆的淘汰补助资金10500元支付至章裘晶经营的杭州市拱墅区世博百货商行财务账户,但章裘晶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将扣除管理费、拖车费后的淘汰补助资金余款6000元支付李建民,构成违约。现原告李建民主张被告章裘晶支付车辆淘汰补助资金余款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裘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民车辆淘汰补助资金余款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裘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傅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