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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苗族。被执行人何某,女,苗族。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的(2011)柳市民一终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执行人吴某向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6000元,融水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柳州福第支行账号为11×××58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