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邹宗庆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11号罪犯邹宗庆,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4)淄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宗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六日作出(2005)鲁刑一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5年5月23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07年7月1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2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8年8月25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6日、2014年5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邹宗庆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宗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邹宗庆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宗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宗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