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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范学宏与陈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宏,陈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1482号原告范学宏,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许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原告范学宏与被告陈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范学宏与被告陈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