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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郭××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times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01刑初3号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5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强奸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秋,被告人郭××来到加被害人李××(女,34岁、经鉴定为无性自卫能力)家中闲唠时,明知被害人智力低下,以给李××人民币20.00元钱为条件,在李××家中与李××发生性关系一次。经侦查,被告人郭××于2015年9月11日在加格达奇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被告人郭××来到加格达奇区光明街十委四组被害人李××(女,34岁、经鉴定为无性自卫能力)家中闲唠时,明知被害人智力低下,以给李××人民币20.00元钱为条件,在李××家中与李××发生性关系一次。经侦查,被告人郭××于2015年9月11日在加格达奇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赵××、解××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第一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明知被害人智力低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延成审 判 员  刘 荃人民陪审员  尹 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艳萍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