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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李华、李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360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华、李燕、何洪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9418.3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391元,受理费289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李燕、何洪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3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俞春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