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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616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思明,安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冯某某,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被告某某经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传票,定于2016年1月21日9时在本院西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并在三天前通知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但均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文红审判员  李培忠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熹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