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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8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焦朋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朋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08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朋力,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五年级文化,现住亚布力林业局。198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0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5月27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2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亚布力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朋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邵勍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焦朋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焦朋力窜入亚布力林区人民医院五楼外二科507病房,将被害人单××的衣服偷走,内有现金950元人民币,并将衣服抛至四海洗浴对面小桥窟窿内,赃款被其挥霍。2、2015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焦朋力窜至亚布力林业局站前楼晶乐旅馆内,盗窃旅馆老板苏××一部白色酷派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返还给被害人。3、2015年10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焦朋力窜至亚布力林业局第三居民委吉祥旅店内,将被害人郑××的随身衣物偷走,内有现金700元人民币,并将工作服、焊接证等物品抛至蚂蚁河内,赃款被其挥霍。综上所述,被告人焦朋力共盗窃三次,被盗现金、物品价值人民币19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朋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朋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朋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单××、郑××、苏××的陈述;证人段××的证言、被告人焦朋力的供述与辩解;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亚布力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朋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朋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朋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温 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宇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