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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洪沛、李洪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等与张顺、姚涛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沛,用梁萍名下豫N×××××号车提供担保,张顺,姚涛涛,邢峻华,吕令发,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9号申请人李洪沛,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长征路办事处李排楼新村。身份证:412301198004124519.被申请人张顺,男,汉族,1992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解放新村解放路68号。身份证:411402199206260012.被申请人姚涛涛,女,汉族,1990年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邢峻华,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建设办事处袁庄村北新村18号。身份证号:41140219891127305X.被申请人吕令发,男,汉族,198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董千楼村35号。身纷证号:411402198901237610.被申请人王彦,女,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申请人李洪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顺、姚涛涛、邢华、吕令发,王彦银行存款3644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用梁萍名下豫N×××××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顺、姚涛涛、邢峻华、吕令发、王彦银行存款364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梁萍名下豫N×××××号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