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明龙、苗再运与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龙,苗再运,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龙。申请执行人苗再运。被执行人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公安街88号。法定代表人王恒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小明。申请执行人李明龙与被执行人苗再运、潍坊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胡小明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商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陈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