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振梅与被执行人谢景荣、东莞市贻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伟航、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梅,谢景荣,东莞市贻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伟航,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徐振梅,女。被执行人谢景荣,男。被执行人东莞市贻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伟航,男。被执行人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梅与谢景荣、东莞市贻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伟航、贵溪市鸿飞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以上四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徐振梅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远仲裁委员会(2014)清仲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朝晖审判员 范文正审判员 张鑫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