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百良成方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百良成方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121号原告山西百良成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总经理。被告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高来花,总经理。原告山西百良成方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百良成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百良成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霞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