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邓石德与邓可福、严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石德,邓可福,严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第28号原告邓石德,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邓可福,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严梅秀,女,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石德与被告邓可福、严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石德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石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伟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