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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民初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邓石德与邓可福、严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石德,邓可福,严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第28号原告邓石德,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邓可福,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严梅秀,女,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石德与被告邓可福、严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石德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石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为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赖伟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