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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25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男。2015年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7日被林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被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被林口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林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林口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8日17时45分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黑C188**号白色轻型货车,沿S3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林口县古城镇东晟农副产品商店门前时,因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与前方同向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的后果。案发后,经林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冷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林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冷某某主动拨打急救车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和解协议书及收条、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林口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冷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冷某某悔罪认罪,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即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侣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