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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伊新与刘书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新,刘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伊新。被执行人:刘书芳。申请执行人伊新与被执行人刘书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书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刘书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交纳款项24000元,申请执行人伊新同意以该案款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