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伊新与刘书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新,刘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伊新。被执行人:刘书芳。申请执行人伊新与被执行人刘书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书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伊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刘书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交纳款项24000元,申请执行人伊新同意以该案款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