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钱焕萍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203行初13号起诉人:钱焕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于2014年7月、2015年5月4日两��向被起诉人肇庆市公安局纪委递交投诉封开县公安局对黄思念盗伐林木不立案、不告知、坚持不纠违、坚持黄思念无犯罪行为,肇庆市公安局收材料至今一直没有答复,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起诉人利益。为此,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起诉要求被起诉人对起诉人人诉求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肇庆市公安局纪委递交投诉,通过信访的途径要求被起诉人对封开县公安局处理黄思念盗伐林木一案作出答复,被起诉人没有答复的,起诉人应依法遵循信访途径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钱焕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凤兰审 判 员 陈勇强人民陪审员 张杰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