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章马高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马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刑初43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马高。2001年7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4年12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2005年4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1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7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3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8日因诈骗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马高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马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章马高在安吉县xx街道xxxx养生馆二楼休息室内,趁无人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张某放在二楼沙发上的化妆包内的皮夹(内有人民币3100元)盗走;后被告人章马高将皮夹内的人民币取走,并将皮夹丢弃在xx街道xx广场xx超市旁的草坪内。经鉴定,该皮夹价值人民币52元。另查明:被告人章马高的家属已代为向被害人张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章马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沈某的证言,相关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马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马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章马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马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解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青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