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执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与延平区夏道镇篁路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审13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平市滨江中路199号。法定代表人余坚,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慧光,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延平区夏道镇篁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平区夏道镇篁路村。法定代表人罗华寿,村主任。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其作出的南国土资行罚字(延)(2015)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以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延平区夏道镇篁路村(土名燕子窠)建安置房为由,占地面积为901.3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之规定,作出南国土资行罚字(延)(2015)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901.3平方米土地建安置房,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013元。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南平市财政局专户(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就上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现场照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南国土资行罚字(延)(2015)第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的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内容,即“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901.3平方米土地建厂房,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9013元”,该申请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对延平区夏道镇篁路村民委员会的罚款9013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彬审判员 范泽寿审判员 吴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