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陈淮飞与陈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淮飞,陈龙,陈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5号原告:陈淮飞,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新碧街道上小溪村上中路5号,现住缙云县。被告:陈龙,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陈平,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淮飞与被告陈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淮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陈淮飞负担。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