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马佳音,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马佳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07年8月份经陈焱(另案处理)介绍,到来宾市加入“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并成为陈某(另案处理)的下线,后以购买商品为名,发展丁某、许某(均已判刑)等人为直接下线作为返利的依据,至2009年9月左右时,徐某的下线人员已经达到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并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帮办理申购业务,给下线成员讲课,根据上线的要求将提成款转账给下线人员。经查,徐某从该传销组织中获利约9万元。2015年8月4日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发展下线人员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且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马佳音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其系初犯,并愿意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经陈焱(另案处理)介绍,到来宾市加入“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并成为陈某(另案处理)的下线。该传销组织要求每人至少交纳3800元申购一份传销产品后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头申购产品份额作为晋级和返利依据,积极发展下线“申购份额”,骗取现金,组织内部等级分明,组织严密,实行“五级三阶制”的运营模式。之后徐某以购买商品为由,发展丁某、许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其直接下线,至2009年9月左右,徐某的下线人员已经达到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成为高级业务员。徐某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收取下线人员申购款,帮办理申购业务,给下线成员讲课,根据上线的要求将提成款转账给下线人员,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徐某参加传销组织至今从该传销组织中获利9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传销网络图、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柴某、范某、田某、都某、姜某甲、姜某乙、浑清、宫某、王某、张某、丁某、许某、万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并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在判决前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因此辩护人马佳音提出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二、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9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文新代理审判员 何立东人民陪审员 覃 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