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16执保36号李随安与张成军、刘荣琴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随安,张成军,刘荣琴,襄阳科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君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保36号申请人李随安,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99号。身份证号:420601196801207058。被申请人张成军,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泰跃朝阳小区。被申请人刘荣琴,女,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泰跃朝阳小区被申请人襄阳科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山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君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江山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承明,该公司经理。襄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李随安与张成军、刘荣琴、湖北君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随安于2016年1月15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成军、刘荣琴、襄阳科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君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日,襄阳仲裁委员会依法将其财产保全申请移交本院。李随安以其所有的鄂FK47**东风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供本院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李随安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成军、刘荣琴、襄阳科胜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君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7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李随安所有的鄂FK47**东风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