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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行初字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代成占与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成占,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行初字37号原告代成占。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宪峰,该乡乡长。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郝卫东,该区区长。原告代成占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规划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成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代成占负担。审 判 长  杜凤双审 判 员  赵 显人民陪审员  崔汝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