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朱宏峰诉韩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宏峰,韩小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78号原告朱宏峰,男,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韩小金,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宏峰诉被告韩小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宏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宏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宏峰承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