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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少平与张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平,张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林少平,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0034。委托代理人蓝战立、赖文静,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有明,男,汉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金色家园)H栋1梯205#。身份证号码:×××187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少平与被执行人张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有明的工资账户,并已扣划了部分款项,余款及利息,申请人执行人同意从其工资账户中扣划直至还清款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9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冯志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