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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密发荣与被告杜孝科、肖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发荣,杜孝科,肖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密发荣。被告杜孝科。被告肖玉凤。原告密发荣与被告杜孝科、肖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孝科、肖玉凤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密发荣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8日,两被告向原告密发荣借款380000元,并约定于2012年5月1日前偿还。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新沂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杜孝科、肖玉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密发荣与被告杜孝科、肖玉凤系朋友关系。被告肖玉凤于2011年12月8日向原告密发荣借款3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密发荣现金叁拾捌万元正(380000),用期至2012年5月1日137****9030杜孝科、肖玉凤2011年12月8日”。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杜孝科、肖玉凤系夫妻关系。原告密发荣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孝科在新沂市公安局的案款80000元,并支出保全费8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费发票、本院依法调取的户口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肖玉凤向原告密发荣借款用于经营,并出具借据,双方因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因该借款发生于被告杜孝科与肖玉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贷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杜孝科对该借款也具有偿还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杜孝科、肖玉凤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孝科、肖玉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密发荣借款3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杜孝科、肖玉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密发荣。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影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人民陪审员  孙海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