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13号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63312119-5。法定代表人:唐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唯,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龙潭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来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四面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金圣实业���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成都金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