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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行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绪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黄绪洪。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绪洪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36882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即行审字第99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