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字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字322号原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定国,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珍,该公司经理。原告湖北兴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广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865元,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在该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司法救助或者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