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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舒万福与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万福,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初字第844号原告舒万福,男。被告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更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万福与被告青海省建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万福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万福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万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即227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45元,由原告舒万福负担。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让多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