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陈维英与罗洪国法定继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维英,罗洪国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维英。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洪国。原一审第三人:马勤芬。原一审第三人:马勤河。原一审第三人:许世香。原一审第三人:罗洪淑。原一审第三人:罗洪翠。原一审第三人:罗财辉。再审申请人陈维英因与被申请人罗洪国、原一审第三人马勤芬、马勤河、许世香、罗洪淑、罗洪翠、罗财辉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陈维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维英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维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