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陈某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被告绿某某,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其与被告绿某某分居未满两年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阿金此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