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杜改丽诉丛强、王俊霞、郑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改丽,丛强,王俊霞,郑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杜改丽,女。被执行人丛强,男。被执行人王俊霞,女。被执行人郑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军。杜改丽诉丛强、王俊霞、郑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34806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54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为丛强、王俊霞、郑州汇配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550000元整、借款期间利息人民币8349元整、及债权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100000元/月从2015年11月2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实现本债权所需的费用。被丛强、王俊霞、王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丛强名下车牌号为豫A××××××号汽车一辆。二、限丛强、王俊霞、王建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上校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青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