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莫学洲与计德元、刘光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学洲,计德元,刘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28号申请执行人莫学洲,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计德元,房县住建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刘光英,退休职工,(系被执行人计德元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计德元、刘光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计德元、刘光英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计德元、刘光英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计德元、刘光英同意将位于房县城关镇联观村三组砖混结构二层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8207)和土地使用权(证号0343)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莫学洲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房县城关镇联观村三组砖混结构二层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018207)和土地使用权(证号0343)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莫学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